黑龙江恺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7)黑1005民初1497号黑龙江恺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牡丹江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005民初1497号

原告:黑龙江恺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岗区。

法定代表人:兰新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平,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住所地牡丹江市**安区区。

法定代表人:孙红艳,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恺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恺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恺利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蕴慧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