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执复144号
复议申请人哈尔滨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宇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2020)黑01执异155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哈尔滨中院在执行万宇公司与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中院作出(2019)黑01执1686号结案通知书,万宇公司提出异议,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8)哈仲裁字第1372号裁决书存在法定撤销情形:1.案涉合同约定管辖部分是伪造的,仲裁没有管辖权;2.案涉合同在管理部门没有备案,信恒公司提交仲裁委的合同是拼凑伪造的,仲裁委依据伪造的证据裁判,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不予执行,撤销(2019)黑01执1686号结案通知书。
哈尔滨中院查明,信恒公司与万宇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哈仲裁委)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8)哈仲裁字第1372号裁决书,内容为:一、万宇公司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信恒公司支付工程款1035547.85元;二、万宇公司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信恒公司给付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的利息506678.61元(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以未给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三、信恒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万宇公司支付养老统筹费124002元;四、驳回万宇公司其他仲裁反请求。后万宇公司向该院申请撤销(2018)哈仲裁字第1372号裁决书,申请理由:一是案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伪造的,哈仲裁委没有管辖权,且信恒公司在第一次仲裁庭审中其就主张证据系伪造,但仲裁委未进行审查;二、信恒公司提交哈仲裁委的案涉合同是拼凑伪造的,哈仲裁委员会依据伪造的证据裁判,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该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黑01民特2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万宇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另查明,在执行过程中,哈尔滨中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黑01执1686号执行裁定,冻结万宇公司银行存款1567740.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黑01执1686号扣划裁定,划拨万宇公司在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至该院账户,扣划数额以该院当日确定的数额为准。2019年12月30日,经信恒公司申请,该院作出(2019)黑01执1686号结案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信恒公司与万宇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567740.46元,现强制执行1523542.62元;信恒公司对2019年12月16日之后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放弃;哈尔滨中院已于2019年12月30日将该款转付给信恒公司;同日,信恒公司向哈尔滨中院申请执行的(2018)哈仲裁字第1372号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结案通知书于2020年1月3日送达万宇公司。
哈尔滨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情况下,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因本案执行依据即(2018)哈仲裁字第13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法院在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执行完毕并无不当。故异议人请求撤销(2019)黑01执1686号结案通知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万宇公司的异议请求。 万宇公司复议申请称,一、哈尔滨中院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人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执行过程中严重违法。(一)2019年8月12日,万宇公司已向哈尔滨中院提出撤销(2018)哈仲裁字第1372号裁决书。2019年9月5日,万宇公司得知其账户被法院冻结。哈尔滨中院在万宇公司已向其申请撤销(2018)哈仲裁字第1372号裁决书的情况下,执行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4项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中止执行。哈尔滨中院作出(2019)黑01执1686号执行裁定后,未作出中止执行裁定违法;(二)未送达执行通知即冻结申请人万宇公司的账户,执行违法。2019年9月4日,哈尔滨中院将(2019)黑01执1686号执行裁定送达银行,裁定书上载明“于2019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万宇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9月4日的裁定书竟然载明9月5日向万宇公司发出了裁定书,直至9月12日,万宇公司才收到执行裁定,该裁定故意弄虚作假,肆无忌惮,应予撤销;二、驳回异议裁定的理由不成立。复议申请人万宇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不同的,仲裁裁决认定伪造的证据,对复议申请人的异议不予审理,且驳回异议裁定认定万宇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以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相同的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错误的。综上,依法向省法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哈尔滨中院作出的错误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执行立案前,复议申请人万宇公司已于2019年9月2日向哈尔滨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哈尔滨中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黑01执1686号执行裁定,冻结复议申请人万宇公司银行账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哈尔滨中院应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人万宇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正在审理程序中,哈尔滨中院在未中止执行的情况下,采取执行措施不当。但考虑(2019)黑01执1686号执行裁定系控制性措施,未损害复议申请人万宇公司的合法权益,此后,哈尔滨中院在复议申请人万宇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被驳回后予以扣划,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万宇公司申请撤销结案通知书的异议请求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基本相同,哈尔滨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驳回复议申请人万宇公司的异议请求亦无不当。故复议申请人万宇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事实与哈尔滨中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驳回复议申请人哈尔滨万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执异155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荆长新 审判员  郭卫军 审判员  王宝奎
书记员  毕鹏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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