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3民初390号
原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