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03民初390号 原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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