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05民初37号
原告:佳木斯东风区宏洋塑胶制品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20委**。
经营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后五**。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原告佳木斯东风区宏洋塑胶制品加工厂与被告黑龙江信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佳木斯东风区宏洋塑胶制品加工厂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木斯东风区宏洋塑胶制品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木斯东风区宏洋塑胶制品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佳木斯东风区宏洋塑胶制品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陈 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雪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