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55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下称电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大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5836W。
法定代表人:芮锡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锋,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久胜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橡胶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3528217R。
法定代表人:羊奕名。
被执行人:羊奕名,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朱惠芳,女,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羊炫潼,男,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於琳,女,1989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新久胜橡塑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郊工业园(徐舍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UTUL77W。
法定代表人:陶俊。
申请人电缆公司与被执行人橡胶公司、羊奕名、朱惠芳、羊炫潼、於琳、科技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9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橡胶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电缆公司款项5184517.76元。二、对橡胶公司的上述债务,电缆公司有权以橡胶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后附清单)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羊奕名、朱惠芳、羊炫潼、於琳对上述第一项中橡胶公司的债务在第二项橡胶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科技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橡胶公司的债务在第二项橡胶公司提供的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63元,由电缆公司负担23元、橡胶公司、羊奕名、朱惠芳、羊炫潼、於琳、科技公司负担24040元。电缆公司预交诉讼费中的剩余部分24040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橡胶公司、羊奕名、朱惠芳、羊炫潼、於琳、科技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电缆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通过电子送达和快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12月13日、2020年4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无上述资产。
3、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房屋信息,均被他案查封,并设定抵押。
4、申请人向本院明确表示为避免处置价格问题,无需单独拍卖抵押给其公司的机器设备,待他案拍卖被执行人橡胶公司的土地房产时一并处置。
5、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此,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终本。
本案本次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本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282民初9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疫情结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蒋亚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花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