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849号
申请人: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大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5836W。
法定代表人:芮锡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经济开发区网络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3238044257。
法定代表人:陈鑫。
被申请人:陈鑫,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泗洪县。
申请人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硕公司)、陈鑫合计价值10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大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迪硕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陈鑫的银行存款合计10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迪硕公司、陈鑫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新大洲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袁应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