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274号
原告: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大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5836W。
法定代表人:芮锡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锋,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环城路2222号1幢J763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80588604N。
法定代表人:钱亮亮。
原告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公司)与被告上海旭靓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新大洲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新大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17元,由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张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