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破申49号
申请人: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大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5836W。
法定代表人:芮锡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鹏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6104138B。
法定代表人:陶九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无锡市鹏达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申请人同意,于2021年9月13日决定将鹏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同年10月9日,本院对鹏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经本院生效的(2018)苏028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鹏达公司结欠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代偿款210万元及利息。此后鹏达公司未能还款,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鹏达公司至今未能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另查明,鹏达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在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经查询,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资产。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本案被执行人鹏达公司系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系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鹏达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对无锡市鹏达线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