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55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大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583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网络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32380442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泗洪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大洲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公司)与被执行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67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公司确认结欠新大洲公司货款792879元,该款**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余款492879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付清。二、**对**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需承担新大洲公司违约金100000元,新大洲公司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10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14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49元,由**公司和**负担。该款已由新大洲公司垫付,**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新大洲公司。 因**公司、**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大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大洲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表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2民初6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人可自约定未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重新立案执行。按约定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