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104执960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田家街道田家村7号。
法定代表人:郑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盘锦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104民初9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盘锦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地址变更;
2.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司法查控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5.通过调查其他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6.2019年10月14日传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无被执行人联系方式;
8.2019年10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社区居委会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9.2019年9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2019年9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盘锦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盘锦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
11.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12.2019年11月1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盘锦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本案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盘锦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的法律义务。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万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辽1104执9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双
人民陪审员 王伟佳
人民陪审员 董 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信德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