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2018)黑0103执恢112号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温德乙,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开发区汉水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利息174万元、案件受理费46120元、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金额为110万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2334号与(2018)黑0103执恢1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