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恒热力供暖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6578号
原告:***恒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2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555336456D。
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香,辽宁首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813422054。
法定代表人:李建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恒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恒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宋 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孟子煊
书 记 员  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