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6执1900号
申请人**,男,***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
**诉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辽0106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线索。经权利人同意,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现已执行2263000元,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