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233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平大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温德乙,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汉水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龙送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174万元、违约金80万、案件受理费46120元,保全费50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亮
审判员吕中英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