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1民初2265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齐齐哈尔市佳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疆雅苑5#楼00**01层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佳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齐齐哈尔市佳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