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佳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市佳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203民初2440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佳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北疆雅苑5号楼00单元01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16621697M
法定代表人:于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女,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老干部局活动中心职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原告齐齐哈尔市佳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市佳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齐哈尔市佳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9.00元,减半收取2,604.5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佳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