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谷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605执241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49号之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5776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谷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白露岗工业区肚脐岗路1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1DFQ3R。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高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谷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644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确认的涉案债权作价36120元(其中货款本金32120元,律师费4000元),被执行人分两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7月15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元;2.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6120元;被执行人如约履行的,双方涉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处理完毕,双方互不追究。二、被执行人一期不按约履行的(一期不给付或一期不足额给付),申请执行人有权以36120元中被执行人未付金额的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并以货款本金32120元中被执行人未付金额的全额(被执行人已支付的部分,先扣减律师费、再扣减货款本金)按年利率10%从2021年7月8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予申请执行人。三、案件受理费1936.34元,减半收取计968.17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已当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不另收退。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预估执行费453.18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农业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执行得款。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