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太生诉某某、牡丹江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05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尊跃,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睿,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牡丹江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经理,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牡丹江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本院(2014)牡西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要求提起再审。
本次审查中***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未提供新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再审申请人***原审中对诉争房屋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对于原审中***请求确认与第三人以房抵债行为效力,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故原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对***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马蕴慧
审判员王征
审判员马钠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芦佳
书记员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