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004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86号。
法定代表人:任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637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国华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