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1004民初482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对原告牡丹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黑1004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黑1004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中“误写,第十五页第五行案件受理费5408元,由原告牡丹江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73.46元,牡丹江建筑被告***负担4934.54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408元,由原告牡丹江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73.46元,由被告***负担4934.54元” 审 判 长 时 维 代理审判员 汪 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