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启点科技有限公司

***与北京四方启点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16025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北京四方启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舟科技大厦10层1001-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CTMYX3。
法定代表人:战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昙,男,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黄南苑3栋10门1102号。
原告***与被告北京四方启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启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四方启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0年4月17日。
二、职务:电商运营总监。
三、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双方曾签署期限为2020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16日的劳动合同。
四、离职时间:工作至2021年6月23日,当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工资标准:月工资为30000元,固定部分21000元(按月发放),绩效部分9000元(于年底发放);2021年4月以后调整为固定部分15000元,绩效部分15000元。
六、仲裁请求:***以要求四方启点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七、仲裁结果: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206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四方启点公司支付我2020年4月17日至2021年6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134068.96元。庭审中,***明确上述工资差额系绩效工资部分。
九、绩效工资支付情况:2021年5月曾支付2020年度绩效工资7000元。
原告主张及证据:***认可四方启点公司进行绩效考评,但主张其未曾见过书面制度,亦不清楚绩效工资评定标准。
被告主张及证据:四方启点公司主张***所在部门处于亏损状态,不符合发放绩效工资的条件,该公司酌定发放了一定数额的2020年度绩效工资。四方启点公司提交的***认可真实性的《员工手册》第四章薪酬福利管理第一条薪酬构成中载明:“浮动薪酬根据公司年度业绩完成情况,按照国家一次性奖金计税方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离职取消年度考核资格,不予发放年度薪酬。”四方启点公司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对2020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该公司电子商城业绩情况进行审计,损益情况表显示2020年4月至12月、2021年1月至7月期间净利润均为负值。
法院另行查明的事实:***离职时曾签署《离职手续交接单》、《员工离职承诺书》,其中《离职手续交接单》包括任职部门、运维部、行政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交接、结算,人力资源部一栏中载明本月考勤天数、年假天数、事假天数、计薪16天等内容,本人确认一栏载明:“我确认上述手续已全部完成,从此解除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且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员工离职承诺书》第四条载明:“本人确认已跟四方启点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劳动保险等一切劳动争议,自愿放弃一切追索权”。
法院认定及理由: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要求四方启点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绩效工资),但依据其认可真实性的《员工手册》所载内容,浮动薪酬与公司业绩完成情况挂钩。进而,依据四方启点公司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可知,***在职期间电子商城平台的净利润为负值,***要求四方启点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依据不足。加之,***离职时曾签署的《离职手续交接单》、《员工离职承诺书》均确认双方并无劳动纠纷,尤其是《离职手续交接单》涉及薪资结算事项。综上,***要求四方启点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