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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长通精工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四川东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6民初2353号之二
原告成都长通精工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本院认为,成都长通精工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长通精工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5元,由成都长通精工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元
书记员 王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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