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13112号
原告:成都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管学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帅,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金龙,上海红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逯金重,职务不祥。
原告成都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成都水晶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8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正泰启迪智电港项目一期招商展示中心数字展厅项目》(装饰装修),约定:原告从被告处承接正泰启迪智电港项目一期招商展示中心数字展厅工程(装饰装修),合同固定总价为782,678.87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完工、开荒保洁并验收移交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的80%;竣工结算后20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价的95%,其余为质保金。原告已按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平面设计方案完成装饰装修项目并交付于被告验收。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工程款。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756,178.87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56,178.87元为基数,每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二,从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欠款之日止)。
被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性质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是设备采购和设计合同,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数字展厅工程,工程的内容包含了展厅内的策划、设计、设备采购、展区施工等,故《正泰启迪智电港项目一期招商展示中心数字展厅项目》系建设工程合同性质。本案所涉工程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蓝海华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吕荣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石文琳
书 记 员 石文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