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1777号
原告:吴起**电脑销售店。
经营者:**,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生,现住陕西省米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月1日生,现住陕西省米脂县。
被告:郑州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79号聚方科技园A做4层。
原告吴起**电脑销售店与被告郑州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起**电脑销售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吴起**电脑销售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