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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电脑销售店、郑州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1777号 原告:吴起**电脑销售店。 经营者:**,男,汉族,1983年9月24日生,现住陕西省米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月1日生,现住陕西省米脂县。 被告:郑州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179号聚方科技园A做4层。 原告吴起**电脑销售店与被告郑州东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起**电脑销售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吴起**电脑销售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