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昱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森吉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广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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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334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洪宗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森吉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9号楼二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森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23050元、安装余款45000元、违约金45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6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6月8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冻结时间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为74164元,执行到位6160元。本案执行费1012元,执行到位1012元。
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永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  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