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4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执1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洁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