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执12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3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房产。现查明该房产已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以(2015)同执字第25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抵偿***案款,***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的房产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