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3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执12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与股权投资,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另被执行人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土地暂不执行。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大庆市久隆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黑06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