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北京市东侨机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6执8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606552141R。
被执行人:北京市东侨机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恒区天坛东路72号,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芬星园三区甲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45771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本院在执行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东侨机电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一处房产和三台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查封的房产位于琼海市,申请人暂不申请拍卖。除上述财产外,本院又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6执8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倪*
审判员于洁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