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2701民初463号
原告:大兴安岭禾木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朝阳路(华洋西一小区一号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解畅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技路105号新兴产业孵化器2号楼511、512、5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龙。
原告大兴安岭禾木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大兴安岭禾木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以已与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大兴安岭禾木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兴安岭禾木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15.00元,由大兴安岭禾木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