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91执1452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负责人:**,该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朝晖,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大庆市金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69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齐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