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黑0604民初1798号
本院受理原告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油田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金霞 审判员  张 君 审判员  刘晓东
书记员  李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