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604执2315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龙南医院。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龙南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604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收到本案执行款119217.71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履行利息27091.58、案件受理费2061元、执行费1719元,申请执行人共收到执行款150089.29元。申请执行人认可(2020)黑0604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