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3民初3463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宋有成,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
被告: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技路**新兴产业孵化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795027927F。
法定代表人:何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路民富乐园**楼******230607795027927F。
法定代表人:沈宇,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宋有成、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明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宋偲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