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27民终4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大兴安岭禾木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奇区朝阳路(华洋西一小区一号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八路6号(32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兴安岭禾木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兴安岭地区***奇区人民法院(2022)黑276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兴安岭禾木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本案遗漏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大庆市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奇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奇区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等关键当事人为由,于2023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大庆市金源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本案因多方当事人未参加诉讼导致该案件事实不清,大兴安岭禾木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遗漏多方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兴安岭地区***奇区人民法院(2022)黑276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大兴安岭禾木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23元,由大兴安岭禾木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446元(大兴安岭禾木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4,446元),减半收取7223元,由大兴安岭禾木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退回大兴安岭禾木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722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