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281民初1867号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二道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枫,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兴安街2委。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52.00元,减半收取计12,576.00元,由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国臣
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
人民陪审员 李婉璐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