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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1985号 原告:***,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沈阳公路路政管理局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辽宁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燃,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城市建设局、辽宁省沈阳公路路政管理局工会委员会、辽宁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