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82执58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月星,男,施工队长
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艳玲,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63154元及利息款848122.59元,案件受理费356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8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黑0382执5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德权
审判员  宋清江
审判员  魏明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闻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