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密山市黑台粮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82执1505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叶辉,经理。
被执行人:密山市黑台粮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德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密山市黑台粮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黑0382执15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国祥
审判员  宋清江
审判员  于海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