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18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绥芬河市大直路**。
法定代表人:丁艳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梅,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东安街**
法定代表人:叶辉,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3民终3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以其主张的问题应另案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剑
审判员 李红敏
审判员 兰 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于捷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