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382执1039号
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刁宏彬:
关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刁宏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的(2020)黑03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刁宏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刁宏彬给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刁宏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刁宏彬履行了给付案件受理费23600元、11800元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的(2020)黑03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中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北琴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31元已由被执行人绥芬河市凯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的(2020)黑03民终9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密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