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2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北辰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北京粤富华测绘测量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翠景北里*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福全,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北京金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南三街**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蕊,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尹贵,该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号。
负责人:张旭辉,该镇镇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投公司)、北京粤富华测绘测量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测绘公司)、北京金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古城村委会)、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潞城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2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缺乏依据。***与北投公司签订的《非住宅房屋、青苗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搬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存在“六方认定”缺项。测绘公司没有实际测绘,评估公司评估程序违法。北投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补偿协议》属于欺诈协议。在(2017)京0112民初18622号及(2017)京03民终13990号案件中,北投公司提交的是虚假“六方认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古城村委会故意隐瞒事实,欺骗诱使***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潞城镇政府未起到政府监督作用。被申请人共同欺诈***,隐瞒拆迁项目具体数据和计算依据。***是北京潞城美兰家政服务中心法人代表,是国家重点扶持小微企业,此补偿款与实际测绘测量评估相差较大。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持原上诉理由提出再审申请,其提供的举报信和受案回执不属于新证据。***曾依据《补偿协议》起诉主张搬迁补偿损失,该案判决已经生效。现起诉要求撤销该《补偿协议》依据不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李 炜
审判员 李宝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