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009号
原告: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西里20号楼三层302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云杉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宏信天诚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本案诉讼过程中,2023年3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