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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王君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9民初2013号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在27749.04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在27749.04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