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9民初2013号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在27749.04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在27749.04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