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9民初2013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裁定对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在27749.04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现因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在27749.04元范围内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