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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王君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9民初2013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女,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 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裁定对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在27749.04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现因申请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紫光路安科技有限公司在27749.04元范围内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