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404执2017号
**、潮电(广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潮电(广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珠海市金湾区劳动从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珠金劳人仲案字(2021)9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潮电(广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8,176元及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7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