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02民初446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双鸭山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建设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凤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洪洲,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双鸭山市市政工程公司、张洪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迎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