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5执监2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县**镇新华路459号。
法定代表人:姜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歌,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县中央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康元第,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3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县第一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该案提级或异地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县人民法院依据黑龙江省**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3民初2194号民事调解,执行的黑龙江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县第一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泽民
审判员 于静哲
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谢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