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

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5民终7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新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姜雷,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中央大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康元第,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07年6月10日向被上诉人发出2007催缴通知书时,被上诉人在该催缴通知书上明确表示:“双方对贷款余额有异议,待核对清楚后我方再履行还款义务。”并未否定债务的存在,也未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应从贷款余额核对清楚后起算,原审法院自2007年6月10日催缴债务时起算不当。对欠款数额问题,应查清双方在2001年7月18日决算书及2007年6月10日催缴通知书上手写部分的意思表示,依举证原则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6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