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523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宝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资产保全部员工。
被执行人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黑龙江宝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清县第一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宝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但保留恢复申请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523执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强